- 一、註冊入學前:
兵役年齡在十九歲 (含) 以上之學生,應辦理緩微。
- 二、註冊入學後:
- 請學校承辦人員,在學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,造送申請緩微學生名冊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驗印,同時將該名冊兩份函送戶藉地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
- 經授權自行查核驗印之學校,應繕造緩微名冊兩份,函送戶藉地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。
- 三、在原校繼續修業期間:
經核准緩微之學生,在原校繼續修業期間,繼續予以緩微,無須重複申請。惟留級生、轉學生、復學生及轉系 (科) 生因降級或學制不同轉系 (科) 而變更原系 (科) 核准緩微年限者,應重行申請緩微。
- 四、離校:
- 畢業或休學、退學、開除等中途離校,為緩微原因消滅。
- 凡緩微原因消滅及不合緩微之學生仍受徵集股役。
- 五、僑生:
役齡男子具有僑務委員會證明僑生身份者,在校期間免辦緩微,其畢業或因故離校時,應於離校之翌日起三十日內,由原就讀學校造送僑生離校名冊,通知各該生戶籍地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。